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满某某(男,15岁)等“恶势力”成员,以“卖淫还欠款”、将“卖淫一事发布微信朋友圈、告知家人”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陈某某(女,17岁)、王某乙(女,14岁)分别在上海、合肥、昆山等地卖淫。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以陈某某、王某乙的名义注册微信和陌陌号联系嫖客,所得嫖资由李某甲、李某乙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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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流动卖淫
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乙指使满某某以满某某和王某甲(女,15岁)谈恋爱的名义,将王某甲诱骗至济宁市微山县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将王某甲交给被告人李某丙卖淫,李某丙联系刘某某和另一名嫖客后,将王某甲带至微山县煤建宾馆等地卖淫,嫖资700元交给了被告人李某丙。后被告人李某乙将王某甲接走送至微山县名都大酒店。
多次在微山实施卖淫活动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丙在微山县欧尚客商务酒店8515房间内开房,并支付房费69元,向肖某某介绍了一名女孩(梦梦,枣庄人,身份不详)在该房间内实施嫖娼活动,后肖某某付给李某丙嫖资300元。
2018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乙将王某甲带至微山县“在水一方”宾馆409房间内卖淫两次。被告人李某乙先通过卜某某(男,21岁)联系嫖客朱某某(男,21岁)去王某甲房间内嫖娼,嫖资200元通过卜某某交给了李某乙,后朱某某又介绍了朋友程某某(男,30岁)去王某甲房间内嫖娼,嫖资200元交给了李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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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团伙被警方抓获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被微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微山县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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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胁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公诉
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未成年人卖淫,并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李某乙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犯罪嫌疑人最小的只有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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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山东省微山县人。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8年2月1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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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微山县人。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8年2月2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2日以涉嫌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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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丙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某,绰号:吉普哥),男,1988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山东省微山县人。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8年2月1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2日以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微 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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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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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1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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