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标准
市中心城区按照每万人不超过500辆,总体不超过25000辆的标准投放车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投放标准。具体投放数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发展规划和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来确定。
2018年9月1日后,凡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要进行经营条件报告和车辆质量报告,具体要求是:
一是经营条件报告。
经营者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地开设银行专用账户,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在开展租赁服务前30 日内,应制定包含运营模式说明、投放车辆数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的运营计划,落实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经营条件和服务质量信誉保证,并向社会公示。已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 日内补充完善上述相关材料和手续。
二是车辆质量报告。
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和精准查找功能,并向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除上述报告外,经营者还应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共享单车车位停放登记和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承租人人身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情况。
有准入要求,就有退出规定,《指导意见》规定两种退出方式:
一是考核不合格,责令退出。
对运营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对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市场经营。
另一种方式是终止服务,自行退出。
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 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
该《指导意见》中有两项禁止性规定
一是禁止向未满12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二是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上饶市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就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共享单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具体包括:
1
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投保额度每人每次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
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本市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用户要求退还押金或剩余预付金的,原则上要求即时退还,特殊情况下退还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经营者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附《上饶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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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城市公共交通、乡村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体系,促进“大美上饶”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倡导市民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二是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用户押金风险管控和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
三、经营准备
(一)经营条件
凡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地开设银行专用账户,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在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应制定包含运营模式说明、投放车辆数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的运营计划,落实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经营条件和服务质量信誉保证,并向社会公示。已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充完善上述相关材料和手续。
(二)车辆质量
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和精准查找功能,并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四、经营管理
经营者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经营地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二)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三)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四)经营者应当组建运营维护队伍,按照每投放3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配足运营维护人员,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五)经营者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和车况良好。
(六)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七)经营者应该建立运营管理平台,将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运营数据及失信用户名单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享。
鼓励经营者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风险防控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投保额度每人每次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二)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本市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用户要求退还押金或剩余预付金的,原则上要求即时退还,特殊情况下退还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经营者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六、限制和退出机制
(一)市中心城区按照每万人不超过500辆,总体不超过25000辆的标准投放车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投放标准。
(二)对运营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对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市场经营。
(三)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
七、承租人义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八、管理职责
(一)市本级职能部门
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 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专题协商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从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适时做出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促使运营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
(3) 加大对运营企业的指导、监督力度,针对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并监督落实。
2.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规划、城建等部门,编制市中心城区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规划,并进行建设管理。督促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制定《上饶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导则》,加快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科学规划,确保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合理覆盖,促进市中心城区慢行公共交通系统与轨道交通、城市汽(电)车公共交通系统无缝对接。
(2)制定《上饶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和停放区域环境卫生的检查考核办法》,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营企业规范停放,维护城市市容秩序。
(3)做好上饶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位登记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3.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1)依法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路面通行秩序的依法管理,规范文明骑行,切实维护好交通秩序。
(2)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处置,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经营者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为使用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3)对故意损毁、偷盗、或利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打击。
4.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及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
5.市文明办和市教育局负责市民、学生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等宣传教育工作。
6.市发改委、旅游、消防、网信及人行上饶市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三)产权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机构
机关、社区、医院、学校、景区、厂矿等产权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规定。
九、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一)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社会监督
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监管和第三方评价,评价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逐步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十一、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上饶市行政区域范围。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意见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上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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