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持赌债欠条要求还款,法院:不予支持!
世界杯实时直播 4642 2025-12-02 11:41:26

以案说法

持赌债欠条要求还款,法院:不予支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所有的债务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2024年12月17日,维西县人民法院叶枝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明明持有欠条,最终却又主动撤回起诉,原因何在?让我们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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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4年12月3日,华某持成某出具的《欠条》,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该《欠条》载明:“今向华某借到现金3000元,本人承诺于次日归还。”借款人部分有成某的签字捺印,并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被告成某辩称该借款系与原告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内打麻将时欠的赌债,不应当予以返还。

庭审中,承办人询问原告案涉欠条形成的经过、资金来源、借款原因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在本院向见证人核实欠条形成经过后,明确该欠条确系当事人在华某经营的饭店内打麻将输钱,因成某累计输了3000元后在原告华某的要求下出具的。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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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今天,就让我们来聊一聊,这张在赌博的时候写下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华某能否凭借此欠条要求成某还款?

赌博属于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规定, 本案中,华某明知成某借钱是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该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华某并未实际提供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未生效,因此华某不能凭此欠条要求成某还款。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赌博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开设赌场还可能构成犯罪,在赌博场所放款促赌,出具借条,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希望大家为了自身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知法守法,远离赌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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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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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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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原标题:《【以案释法】持赌债欠条要求还款,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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